有这种误解的人,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,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《婚姻法》内容。 在《婚姻法》修正之前 ,有关司法解释规定,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,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。但
陈某与汪某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,价值人民币500万元,同时,二人的单位在90年代初为二人在北京某黄金地段分得平房一间,预计拆迁利益300万元。丈夫汪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,李扬律师接受陈某委托,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。经过了解,在2014
张先生与陈女士结婚十年,育有一子。婚后张先生努力工作,承担了绝大部分家庭支出。后二人因感情不和,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。李扬律师团队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,与张先生进行了细致系统的案件梳理工作。在梳理过程中发现陈女士可能存在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。随后根据上述情况制定
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需法律帮助
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
婚姻法只规定了无错误方的侵害赔偿要求权,在财产分割上并未作出不利于有错误方的规定,所以,原则上还是平分,无错误方可要求侵害赔偿。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仅限于“1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捏造债务企图侵占另外一方财产的”。参加法条:第4106
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 (一)工资、奖金; 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 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 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 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
1、新婚姻法,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,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,离婚房产如何分割?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,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,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,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。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办理。2、新婚姻法,婚后按揭购房,一